chiu55241
2021年10月18日3 分鐘
更新日期:2022年7月22日
一般賭客適用較輕微的
刑法第266條:
1.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三萬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
2.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而莊家通常會被判定為「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」,則依據
刑法第268條:
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。
刑責相對比較重。
慎選線上娛樂城,避免觸法
上述的法條提到,若玩家是在「非公開場所」進行博弈,則賭博罪是不成立的。
那麼舉例來說,若是在「THA娛樂城」這類線上網站以帳號的方式進行博弈,算不算「公開場所」呢?
就最高法院在107 年度台非字第174號的審理判決來看,答案是「不算」。
該案判決書如下文:
「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,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,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,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,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,對於其他人而言,形同一個封閉、隱密之空間,在正常情況下,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,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,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,尚不具公開性,即難認係在「公共場所」或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賭博,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。」
最高法院此項判決一出,無疑是定調了線上娛樂城玩家的無罪化,不過近幾年法務部也陸續傳出研擬修法的風聲,而未來究竟會不會針對線上娛樂城進行裁罰,仍有待觀察。
這邊還是要特別補充一下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:
「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,賭博財物者,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。」
由於本條可針對「非公開場所」進行的博弈行為進行裁罰,雖然只會有行政罰鍰,但也要留意可能觸犯該法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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